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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1 司法官特種考試:綜合法學(一)(刑事訴訟法)#8827 |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1 司法官特種考試:綜合法學(一)(刑事訴訟法)#8827

年份:101年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42 甲因涉嫌犯詐欺罪,經警察依法拘提到場。於詢問前,警察未告知其得保持緘默,但有告知其得選任辯護人。於詢問後,甲坦承其犯有多起電話詐欺案件。關於甲陳述之證據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的陳述有無證據能力不可一概而論,需視警察詢問時是否有使用強暴或脅迫等不正方法,以及甲之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而定
(B)甲的陳述可作為認定甲的犯罪事實之用,因為警察在詢問前已告知其得選任辯護人,已足以保障甲的程序權益不會受到不當之侵害
(C)甲的陳述不具有證據能力,因為警察未告知甲得保持緘默之行為已等同於係以詐欺方式騙取甲的自白,故應排除甲之陳述的證據能力,以嚇阻執法機關之不法行為
(D)甲的陳述原則上無證據能力。但甲之陳述出於任意,以及警察未告知係非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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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4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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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
(共 40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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