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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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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1 司法官特種考試:綜合法學(一)(刑事訴訟法)#8827
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
年份:
101年 |
選擇題數:
25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選擇題 (25)
36 公務員甲涉嫌違背職務收受廠商乙交付的賄賂,經調查局調查員丙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同時拘提甲、乙到案。於開始偵訊前,甲選任的辯護人丁趕到調查站,要求先與甲進行接見洽談案情。調查員丙認為有立即實施詢問,防止甲與乙串證之必要,故以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暫緩甲與辯護人丁之接見,並指定甲與丁在詢問結束後,接見一次,三十分鐘。詢問結束後,辯護人丁與甲接見洽談,並要求檢閱調查員詢問乙之偵訊筆錄,調查員認有湮滅證據之虞予以拒絕。依實務見解,下述敘述,何者正確? (A)調查員為暫緩接見及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均合法 (B)調查員為暫緩接見合法;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違法 (C)調查員為暫緩接見違法;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合法 (D)調查員為暫緩接見及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均違法
37 犯罪嫌疑人甲因被逮捕而被移送至警察局接受詢問。警詢中,甲表示欲與其辯護人談話,檢察官以情況急迫及偵查時機稍縱即逝為由,暫緩甲與其辯護人的接見,並指定甲與辯護人在移送至地檢署後再行接見。甲於警詢中,作成不利於己之陳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被逮捕人與律師接見的禁止或限制,依現行刑事訴訟法,並未設有任何救濟程序。是故,甲無法就檢察官的處分聲明不服 (B)依現行刑事訴訟法,逮捕後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的接見限制,僅得由法院為之。是故,檢察官所為的上述處分皆為違法,甲得向法院提起準抗告,以為救濟 (C)甲得就檢察官之處分向法院提起準抗告。若法院認為檢察官之處分不當而予以撤銷或變更,便可認偵查機關係以不正方法取得自白,甲所作成之陳述應絕對無證據能力 (D)甲得就檢察官之處分向法院提起準抗告。若法院認為檢察官之處分不當而予以撤銷或變更,甲作成之陳述有無證據能力,便應由法院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後決定之
38 甲是某遊樂場負責人,在其遊樂場內設有賭博性電動玩具,因未能親自管理,遂僱用乙負責經營,某日為警查獲,當日適甲不在場,問司法警察機關能否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逕行逮捕甲、乙? (A)甲、乙二人均為現行犯,可逕行逮捕 (B)甲、乙均得以準現行犯逕行逮捕 (C)甲、乙二人均非現行犯,不得逕行逮捕 (D)甲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不得逕行逮捕,乙為現行犯可逕行逮捕
39 警察握有足夠的證據可信甲犯強盜罪嫌重大,即將偷渡海外。為爭取犯罪偵查的時效,警察在未取得拘票的情形下,逕行拘提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的拘提合法,因為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在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人有逃亡之虞時,即可逕行拘提,無須事先取得檢察官或法官簽發拘票 (B)警察的拘提合法,因在犯罪嫌疑人涉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情況急迫時,警察得逕行拘提該犯罪嫌疑人,無須事先取得拘票 (C)為有效偵查犯罪,即時保全犯罪嫌疑人,於此一情形中所執行之拘提不以獲有檢察官簽發之拘票為要件,所以警察在執行拘提後,亦無須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D)警察的拘提不合法,因為拘提以事先獲有檢察官或法官所簽發之拘票為法定要件,警察不得逕行拘提犯罪嫌疑人,否則便屬對其人身自由的恣意侵害,而與憲法保障人民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
40 甲因涉犯殺人罪嫌重大,司法警察至其辦公室,在其坐椅上對其執行逕行拘提,並進行附帶搜索。下列搜索行為,何者違法? (A)司法警察搜索甲掛在椅背上的衣服口袋(B)司法警察搜索甲放在辦公桌下的公事包 (C)司法警察搜索甲上鎖的辦公桌抽屜(D)司法警察搜索甲辦公桌旁的垃圾桶
41 甲涉嫌刑法第122條第2項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罪嫌疑重大,檢察官逕行簽發拘票予以拘提到案。於訊問後,檢察官認甲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串供之虞,但無羈押之必要,故逕命以新臺幣五十萬元具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所為之拘提不合法,因基於比例原則及最小侵害原則,應先行傳喚甲,於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方得予以拘提 (B)檢察官的拘提合法,但具保為羈押的代替方式,本質上仍屬確保被告於日後訴訟程序得以到場的強制處分,故僅得由法院決定,不得由檢察官為之 (C)檢察官的拘提及命具保皆不合法,前者違法係因未先經傳喚,後者違法係因檢察官並無逕命具保的權限 (D)檢察官之拘提及命具保皆為合法
42 甲因涉嫌犯詐欺罪,經警察依法拘提到場。於詢問前,警察未告知其得保持緘默,但有告知其得選任辯護人。於詢問後,甲坦承其犯有多起電話詐欺案件。關於甲陳述之證據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的陳述有無證據能力不可一概而論,需視警察詢問時是否有使用強暴或脅迫等不正方法,以及甲之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而定 (B)甲的陳述可作為認定甲的犯罪事實之用,因為警察在詢問前已告知其得選任辯護人,已足以保障甲的程序權益不會受到不當之侵害 (C)甲的陳述不具有證據能力,因為警察未告知甲得保持緘默之行為已等同於係以詐欺方式騙取甲的自白,故應排除甲之陳述的證據能力,以嚇阻執法機關之不法行為 (D)甲的陳述原則上無證據能力。但甲之陳述出於任意,以及警察未告知係非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43 甲涉嫌犯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於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甲獲准,並延長羈押一次。於審判中,法院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裁定羈押被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偵查中的羈押合法,但不得逾三個月,得延長一次,不得逾兩個月 (B)審判中的羈押,不得逾三個月,得延長之,每次不得逾兩個月,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但因甲所犯不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故不受延長次數之限制,羈押之期間也因而沒有限制 (C)偵查及審判中之延長羈押,皆係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由法院訊問後,以裁定延長之 (D)審判中之羈押期間,係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
44 下列有關鑑定留置之敘述,何者正確? (A)看守所是執行鑑定留置的處所 (B)審判中,法院延長鑑定留置期間之裁定,應依檢察官之聲請為之 (C)審判中,如遇檢察官聲請時,法院亦得依職權核發鑑定留置票 (D)為鑑定因拘提到場被告之身體狀態而將其安置在醫院,雖留置期間未逾一日者,仍應依鑑定留置票為之
45 甲於大賣場巧見其前妻乙涉嫌竊盜,嗣乙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法院審理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被告乙曾是證人甲的配偶,甲依法得拒絕證言,而此拒絕證言權是在訊問之初即可概括行使,並非對於個別問題為之 (B)司法警察於調查乙涉嫌竊盜罪時,雖然得知甲乙曾經具有夫妻關係,依法不用告知甲得行使拒絕證言權 (C)檢察官於偵查乙涉嫌竊盜罪時,雖得知甲乙曾經具有夫妻關係,依法應告知甲得行使拒絕證言權 (D)法院於審理時,若傳喚甲為證人,依法應先告知甲得行使拒絕證言權
46 甲因涉嫌於我國犯殺人罪被提起公訴,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甲所提出的日本國入境資料屬實,即案發當日,甲人在日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諭知無罪判決 (B)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認定甲未出現在命案現場 (C)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認定該資料具有證據能力 (D)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命檢察官就甲不在日本負舉證責任
【已刪除】47 警察為偵辦擄人勒贖案,經法官許可後進行監聽時,偶然得知犯罪嫌疑人向案外之他人購買槍枝,乃據以偵辦案外他人之非法改造槍枝罪,依最高法院的見解,法院得否以偶然監聽錄得之譯文作為證據? (A)依另案扣押之法理,認定其得為證據 (B)依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權衡維護法理審酌之 (C)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情節重大,故不得採為證據 (D)侵害憲法所保護之秘密通訊自由,故不得採為證據
48 甲涉嫌竊盜罪,偵查中,檢察官將目擊者乙列為證人且依法傳喚到場,檢察官對於乙就甲犯竊盜罪的事實進行訊問前,乙卻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具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可依職權對乙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B)檢察官可聲請檢察長對乙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C)檢察官可聲請該管普通法院對乙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D)檢察官可聲請該管行政法院對乙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49 甲被訴犯殺人罪嫌,審判中法院為了解犯罪現場的血跡是否與甲的血液相符,遂囑託某教學醫院鑑定,實際鑑定者為該醫院內之檢驗師乙。鑑定後,以該醫院的名義將鑑定結果函送法院。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實際鑑定者為檢驗師乙,故乙應依法具結,否則該鑑定報告無證據能力 (B)檢驗師乙依法本不須具結,因此該醫院所做的鑑定報告不因欠缺乙的具結而無證據能力 (C)該鑑定報告並不完備,法院應命他人另行鑑定 (D)檢驗師乙依法雖不須具結,但法院應傳其出庭接受交互詰問,方為適法的證據調查程序
50 甲地檢署某位住甲地之法警在甲地犯貪污罪嫌事證明確,且經該法警自白在案,甲地檢署檢察官以迴避為由,呈請高檢署檢察長令轉案件給乙地檢署檢察官偵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應向甲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B)乙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不得為不起訴處分 (C)乙地檢署檢察官向甲地方法院起訴,仍應由乙地檢署檢察官到甲地方法院實行公訴 (D)乙地檢署檢察官向甲地方法院起訴,甲地方法院判決後,仍應由乙地檢署檢察官提起上訴
51 乙對甲提出傷害告訴後,因雙方和解,乙遂撤回告訴,檢察官乃就該案處分不起訴並已確定。如乙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因傷重死亡,檢察官可否更行起訴? (A)可以,因乙之死亡為新事實(B)可以,因傷害罪與傷害致死罪非同一案件 (C)不可以,因乙之死亡非新事實(D)不可以,因傷害罪與傷害致死罪為同一案件
52 甲因職業災害無法工作,且家中幼子患有重病,甲為籌措龐大醫藥費,竟心起盜念,涉犯刑法第325條的搶奪罪既遂,甲在偵查中自白犯行,且經被害人即告訴人乙指證歷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件檢察官就甲上開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告訴人乙認為甲迄今尚未道歉,且未賠償損害,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得依法向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提起抗告 (B)甲在偵查中自白,請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且表示願受有期徒刑7月及緩刑2年之宣告,若檢察官同意,應記明筆錄,並即以甲的表示為基礎,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C)本件檢察官就甲上開犯行依職權為緩起訴處分,依法應得告訴人乙之同意,且同意後不得聲請再議 (D)本件檢察官就甲上開犯行依職權為緩起訴處分,乙不服得聲請再議,若再議經駁回,乙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自行或委任他人提出理由狀聲請交付審判
53 甲故意毀損乙之財物,乙乃委託丙與甲協商賠償事宜。因賠償談不攏,乙欲對甲提出告訴,乃委任丙為其告訴代理人,由丙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告訴代理人一經委任,即具有與委任人相同的提出與撤回告訴的權限 (B)告訴代理人得於審判中檢閱卷宗,但以具有律師身分者為限 (C)告訴代理人的委任得以書面或口頭意思表示為委任 (D)告訴代理人一經委任,即具有獨立告訴人的資格,得以自己意思為訴訟行為
54 甲重傷乙未成,乙乃向法院提起甲重傷未遂之自訴。於審判中,甲向乙道歉,乙遂具狀向法院表示願撤回自訴。數日後,乙心有不甘,故向地檢署按鈴申告,請求檢察官偵辦甲之重傷未遂案件。關於乙的自訴及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撤回自訴不合法,因為自訴一旦提起,便不得撤回,以避免私人得以決定國家刑罰權的發動與否,使其處於不確定之狀態。故檢察官接受乙之告訴後,應將卷宗移送至自訴繫屬法院 (B)乙撤回自訴不合法,因為自訴人僅得就告訴乃論之罪撤回自訴,而重傷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是故,檢察官接受乙之告訴後,應立即將卷證移送至自訴繫屬法院 (C)乙撤回自訴合法,因其為自訴人,自得決定是否撤回自訴。惟撤回自訴者,不得再提出告訴,故檢察官應就乙之告訴作成不起訴處分 (D)乙撤回自訴合法,因其為自訴人,自得決定是否撤回自訴。乙撤回自訴後,得再就該案件提起告訴,故檢察官得偵查並起訴甲之重傷未遂案件
55 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法院依職權為再開辯論的裁定,不得抗告 (B)證據雖已調查,但其內容尚欠明瞭者,可命再開辯論 (C)實務見解認為,辯護人不能為再開辯論之聲請 (D)再開辯論是原審判程序的延續
56 甲因故傷害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乙為律師,得逕向法院自訴甲犯傷害罪嫌,毋庸另行委任律師為之 (B)乙自訴甲傷害罪嫌,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甲無罪,乙不服而提起上訴,因乙在第一審已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故在第二審毋庸再委任律師為之 (C)乙委任丙律師為代理人而自訴甲犯傷害罪嫌,地方法院審理中,丙為息事寧人,有權與甲和解後撤回自訴 (D)乙委任丙律師為代理人而自訴甲犯傷害罪嫌,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無罪,丙律師得為自訴人之利益而提起上訴
57 甲一棒打傷乙丙二人,案經乙提起自訴,於地方法院審理中,乙與甲達成和解,欲撤回對甲的自訴,但因丙與甲之和解未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打傷乙丙,為想像競合犯,乃單一性案件,若丙仍欲訴追,則乙不得撤回對甲之自訴 (B)乙得撤回對甲的自訴,惟乙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丙可另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C)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故乙撤回自訴後,丙仍不得另行告訴 (D)自訴一旦提起即不得撤回,故乙對甲之撤回自訴,不生效力
58 被告甲因強盜罪經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甲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甲的配偶乙亦為被告的利益,合法提起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的上訴,撤回權人為甲,但因乙亦為甲的利益而上訴,故甲撤回上訴仍應得乙的同意 (B)甲依法撤回上訴後,乙的上訴,由於為甲的利益提起,故亦視為撤回上訴 (C)乙的上訴,撤回權人為乙,但撤回上訴仍應得甲的同意。甲若同意乙撤回,甲的上訴,亦視為撤回上訴 (D)乙的上訴,撤回權人為乙,但撤回上訴仍應得甲的同意。甲雖依法撤回自己的上訴,仍可不同意乙的撤回上訴
59 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2年,甲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上訴逾期而駁回上訴,被告不服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仍以上訴不合法而判決駁回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向最高法院提出聲請 (B)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於刑罰執行完畢前為之 (C)被告甲得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 (D)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以臺灣高等法院的判決作為聲請對象
60 檢察官起訴甲犯殺人既遂罪,第一審法院審理時,雖尚未發現甲使用之兇刀與失蹤被害人之屍體,但仍基於其他證人之證言,諭知有罪判決;甲隨即上訴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審酌後,認為本案並未發現兇器與被害人屍體,難以認定甲確有殺人事實,遂撤銷原審判決而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上訴第三審法院後,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檢察官上訴而告確定。待判決確定一年後,某路人發現被害人屍體與本案兇刀,檢察官隨即據此提起再審聲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案係對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之再審聲請,檢察官自為有權聲請者 (B)本案應由終審法院即最高法院為再審聲請之准駁 (C)被害人屍體與兇刀係於原審時即已存在但尚未發現,且足以動搖原審無罪判決之新證據 (D)再審法院得於審理後,認定甲構成殺人既遂罪,並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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