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關於現行刑事訴訟之辯護制度,何者正確?
(A)採單一辯護制度
(B)採多數辯護制度
(C)一律採任意選任辯護制度
(D)一律採強制辯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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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8), B(1763), C(292), D(550), E(0) #3183760
統計: A(538), B(1763), C(292), D(550), E(0) #3183760
詳解 (共 7 筆)
#5984762
(B) 採多數辯護制度→最多得選任3個辯護人,各自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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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2919
關於現行刑事訴訟之辯護制度,何者正確?
(A) 採單一辯護制度
(B) 採多數辯護制度
(C) 一律採任意選任辯護制度
(D) 一律採強制辯護制度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廉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118058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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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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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此即為所謂之多數辯護,一方面肯認被告可以由多數辯護人為其辯護,另一方面也限制了被告至多僅能掛三位辯護人。
我國立法政策上,採多數辯護制度,於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3人。」即同1被告至多得選任3位辯護人為其辯護。而每位辯護人之辯護權,均各自獨立,可居於自身之辯護權能,從不同之面向,展現不同之辯護內容,自主、充分地為被告辯護,彼此無法取代,以彰顯多數辯護制度之目的。而刑事司法之實踐,即應藉由程序之遵守,確保裁判之公正,以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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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1318
(B對,A錯)
第 28 條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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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錯)
第 3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第 31-1 條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
前項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前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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