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依憲法第 20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但兵役法第 條卻僅規定只有「男子」有服兵役之義務,是否違反平等原則?
(A)違反,憲法第 7 條規定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B)違反,僅規定男子有服兵役之義務,剝奪女性從事兵役相關工作之權利
(C)不違反,此係立法者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所為合理之差別待遇
(D)不違反,此係對女性有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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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4), B(366), C(19617), D(48), E(0) #355342

詳解 (共 4 筆)

#701835
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復次,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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