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所有權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於公告徵收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B)申請一併徵收應以書面為之
(C)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後,得以書面撤回
(D)一併徵收之土地,應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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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20), C(490), D(87), E(0) #902579
統計: A(46), B(20), C(490), D(87), E(0) #902579
詳解 (共 2 筆)
#1299479
c 補償費補發完竣前,以書面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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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665
第 8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
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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