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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2 交通部航港局_船員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_一等船長:航運業務#112707 | 科目:一二等船長◆航運業務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2 交通部航港局_船員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_一等船長:航運業務#112707

年份:103年

科目:一二等船長◆航運業務

42.民法第637條規定,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除其中有能證明運送之貨物有易見之瑕疵而保留註記之外。對於運送物之滅失、毀損或遲到之責任為何?
(A)各連續運送人僅對自己航程所生之毀損、滅失負 其責任
(B)各連續運送人對運送貨物之毀損、滅失應連帶 負責
(C)因無法證明於何階段遭受毀損或滅失,故應推斷發生於海上運送階段,由船舶運送人負責
(D)船舶運送人可運用責任限制之條款,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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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題目解析 根據民法第637條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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