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衛生主管機關對藥商刊播廣告之審查核准行為,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一四號解釋,認為是:
(A)侵害憲法第十一條之言論、出版自由權
(B)侵害人民之經濟活動自由
(C)合乎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
(D)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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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9), B(99), C(3388), D(125), E(0) #134734

詳解 (共 4 筆)

#395606

1.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一四號說明,藥物廣告是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涉及財產權之保障,並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惟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

2.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

   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3.因為藥物廣告屬於財產權的一種,而財產權是憲法第二十三條中所提的基本權利,故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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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355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14號
藥物廣告是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涉及財產權之保障,並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惟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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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6405
說白了就是釋字第414號解釋是合憲
A、B、D都是有違反憲法,只有C是符合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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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1441
釋字第414 號解釋解釋文:「藥物廣告係...
(共 63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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