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有關繼承人特留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B)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C)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D)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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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6), C(275), D(24), E(0) #1677329

詳解 (共 2 筆)

#5634833

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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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6408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A)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B)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C)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分之一

(D)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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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588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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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3條(特留分之決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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