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中之執行名義?
(A)命債務人應為一定金錢給付之確定判決
(B)依行政訴訟法成立之訴訟和解
(C)行政法院作成合併損害賠償之判決
(D)命違章建築所有權人自行拆除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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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8), B(1060), C(547), D(2317), E(0) #2909646
統計: A(268), B(1060), C(547), D(2317), E(0) #2909646
詳解 (共 10 筆)
#5443587
行政訴訟法 第 305 條
(A)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地方行政法院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制執行。
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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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1235
(D) 命違章建築所有權人自行拆除之行政處分:依行政執行法
第27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第28條:
1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2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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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7840
其實(A)有點小爭議,債務人也有可能是民事的債務人,不一定跟公法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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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6657
(D)
| 行政執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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