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關於日常家務代理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B)夫於日常家務之代理時,僅能以妻之名義為之
(C)夫妻之一方逾越日常家務之事項,即屬無權代理
(D)夫妻互為代理,並非意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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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385), C(37), D(17), E(0) #3428022
統計: A(4), B(385), C(37), D(17), E(0) #3428022
詳解 (共 4 筆)
#6415267
下列關於日常家務代理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依《民法》第1003條第1項,夫妻於日常家務範圍內互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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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03 條 (日常家務之代理權) I.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II.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B) 夫於日常家務之代理時,僅能以妻之名義為之❌
日常家務代理屬法定代理,不需以配偶名義為之,例如丈夫可用自己名義購買家庭用品,該法律效果仍會及於妻子(配偶),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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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夫妻之一方逾越日常家務之事項,即屬無權代理✔️
若一方超出「日常家務」範圍(如購買高價不動產、重大投資),則無法適用民法第1003條之法定代理,需經對方明確授權,否則構成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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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夫妻互為代理,並非意定代理✔️
- 日常家務代理權是基於民法第1003條而產生的,屬於法定代理的一種,並非基於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意思合致(委任契約)而成立的「意定代理」。
- 即使夫妻間沒有明確約定,只要婚姻關係存在,此代理權即依法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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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03: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
1.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2.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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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70:無權代理
1.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2.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2.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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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67:意定代理權之授與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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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確。
B:夫亦可以自己名義為之。
C:正確。夫妻僅於日常家務事項互為代理。
D:夫妻互為代理乃法定代理,即法律有明文規定,不需另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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