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在國外遺失護照,於返國後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補發護照者,除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外,應另繳驗已 辦戶籍遷入登記之戶籍謄本正本或下列何種證件?
(A)警察紀錄證明書
(B)入國證明文件
(C)健保卡
(D)入出國日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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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376), C(34), D(114), E(0) #1965097

詳解 (共 3 筆)

#3243961
護照條例第 26 條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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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7376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補發(遺失)護照及污損換發申請說明

附記核發事由為「遺失護照」之入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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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2333

法規名稱:護照條例 EN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本條例 110.01.20  修正之第 4、16  條條文及增訂之第 35-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第 26 條

1.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形,經駐外館處不予核發護照或扣留護照者,駐外館處得發給專供返國使用之一年以下效期護照或入國證明書。

2.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其護照逾期、遺失或滅失而不及等候換發或補發者,駐外館處得發給入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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