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地方制度法規定的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係相當於那一個層級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
(A)省
(B)直轄市
(C)縣(市)
(D)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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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79), C(121), D(1145), E(0) #2129233
統計: A(2), B(79), C(121), D(1145), E(0) #2129233
詳解 (共 3 筆)
#3714493
地方制度法
第 83-2 條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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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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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 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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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 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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