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有關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應可確認起訴效力所及範圍及適用法條
(B)法院可命檢察官提出證物及相關證據文書
(C)法院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項證據不能於審判期日主張
(D)法院依法適用簡式審判程序者,傳聞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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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34), C(45), D(499), E(0) #138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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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73-2條規定:簡式審判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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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式審判程序,貴在審判程序之簡省便捷,故調查證據之程序由審判長便宜行事,以適 當之方法行之即可。因被告對於犯罪事實並不爭執,可認定被告無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意,因此,不適用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規定;又,簡式審判程序中證據調查之程序亦予簡 化,關於證據調查之次序、方法之預定、證據調查請求之限制、證據調查之方法、證人、鑑 定人詰問之方式等,均不須強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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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院應可確認起訴效力所及範圍及適用法條(參刑訴273I) 
(B)法院可命檢察官提出證物及相關證據文書(同上) 
(C)法院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項證據不能於審判期日主張(參刑訴273II) 

(D)法院依法適用簡式審判程序者,傳聞證據於審判期日作為證據(參刑訴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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