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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54783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54783

年份:105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43 有關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應可確認起訴效力所及範圍及適用法條
(B)法院可命檢察官提出證物及相關證據文書
(C)法院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項證據不能於審判期日主張
(D)法院依法適用簡式審判程序者,傳聞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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