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目前我國立法院對於法規命令之監督係採取下列何種方式?
(A)同意權的保留
(B)廢棄請求權的保留
(C)國會聽證權的保留
(D)單純送置義務之課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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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330), C(42), D(93), E(0) #252720

詳解 (共 4 筆)

#583370

法規命令原則上在訂定後, 經發布即可生效. 但依立委職權行使法第60到62條, 事後要送立法院審查, 如果有抵觸上位階法律情事等, 可通知該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除了上述「廢棄請求權保留」的監督模式外,立法院為確保其對命令內容的控制,尚於部分法律中設有若干「同意權保留」的規定,
例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5條、貿易法第57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20條,依此等授權規定所訂定的行政命令,若未經立法院的議決同意而發布者,即不生效力,從而須先送請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發布。
 出處: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61006633
http://tw.myblog.yahoo.com/andwer1972.tw/article?mid=4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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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853

第 60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 法院會議。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 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 審查。  

 

 

 

第 61 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 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 次為限。 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第 62 條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 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 止之。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 院會存查。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 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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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562
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至第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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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117
有人能解釋一下B選項嗎?有在上面的法條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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