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鄉(鎮、市)長有下列何項情形時,由縣政府依法解除其職務並辦理補選?
(A)涉嫌犯貪污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B)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
(C)因病死亡,且所遺任期尚有 2 年以上
(D)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且所遺任期尚有 2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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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74), C(310), D(819), E(0) #1914945
統計: A(113), B(74), C(310), D(819), E(0) #1914945
詳解 (共 6 筆)
#3672012
to 2F
題目問的是由縣政府依法解除其職務並辦理補選
辭職、去職或死亡者已經沒有職務啦 不需要縣政府解除其職務 僅需直接派員代理、補選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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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0563
鄉(鎮、市)長由縣政府解除其職權或職務
A) 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B)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
選資格者。
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
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
在此限。
六、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四個月以上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C) 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
辭職、去職或死亡→由縣政府派員代理→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
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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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6700
這題雖然正解是D
不過C也可以吧?
82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確實死亡且所遺任期足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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