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得廢止之情形?
(A)附條件之授益行政處分,條件不成就者
(B)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的廢止權者
(C)有情事變更情形發生者
(D)法規准許廢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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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20), C(59), D(14), E(0) #1277356
統計: A(117), B(20), C(59), D(14), E(0) #1277356
詳解 (共 3 筆)
#4502902
(A) 附條件之授益行政處分,條件不成就者 =>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條件:指效力之發生或消滅,取決於將來不確定發生之事實,條件又可分為"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前者係指「條件成就,行政處分發生效力」,後者則指「條件成就,行政處分失其效力」。
聯想 民法 第99條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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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9665
行政程序法
第 123 條
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D)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B)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A)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C)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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