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甲公司投資乙公司,並指定 A 君、B 君及 C 君為代表人,關於甲公司以法人股東身分或以其代表人當選 為乙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甲公司身分當選董事並被選任為董事長,指定 A 君代表行使職務
(B)以甲公司身分當選監察人,指定 A 君代表行使職務,則乙公司登記之監察人為甲公司
(C)以代表人 A 君、B 君及 C 君身分分別當選為董事,則乙公司登記之董事分別為 A 君、B 君及 C 君
(D)以代表人 A 君、B 君分別當選為董事,C 君當選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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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164), C(227), D(796), E(0) #2813013

詳解 (共 3 筆)

#5638135
第 27 條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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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27 條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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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7條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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