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有關《桃園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 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幼兒園應至少於每學期開始前二個月公告之
(B) 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幼兒園者,入學後逾六週而未逾八週離開者,公立幼兒園應退還學費及雜費二分之一
(C) 因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放假達四日(含例假日)以上時,公立幼兒園應按家 長每月繳交費用及就讀日數比例計算退費
(D) 幼兒因故請假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公立幼兒園應按家長每月繳交費用 及就讀日數比例計算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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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65), C(22), D(184), E(0) #3448355
統計: A(26), B(65), C(22), D(184), E(0) #3448355
詳解 (共 3 筆)
#6471143
(A) 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幼兒園應至少於每學期開始前二個月公告之 → 前一個月
第 7 條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並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內,將相關資訊與規定公布於教保服務機構網站、本府及教育部指定之網站。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並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內,將相關資訊與規定公布於教保服務機構網站、本府及教育部指定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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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幼兒園者,入學後逾六週而未逾八週離開者,公立幼兒園應退還學費及雜費二分之一 → 按家長每月繳交費用及就讀日數比例計算退費
第 12 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公立幼兒園或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提出離開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提出離開者,按家長每月繳交費用及就讀日數比例計算退費。
一、公立幼兒園或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提出離開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提出離開者,按家長每月繳交費用及就讀日數比例計算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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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因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放假達四日(含例假日)以上時,公立幼兒園應按家長每月繳交費用及就讀日數比例計算退費 → 五日
第 14 條
因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放假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時,應按幼兒就讀日數比例,退還放假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按日或按次計算之課後延托費等項目之代辦費,且應採事前扣除方式為之;需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或於例假日辦理全園性親子活動之補假日,不予退費。
因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放假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時,應按幼兒就讀日數比例,退還放假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按日或按次計算之課後延托費等項目之代辦費,且應採事前扣除方式為之;需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或於例假日辦理全園性親子活動之補假日,不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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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幼兒因故請假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公立幼兒園應按家長每月繳交費用及就讀日數比例計算退費
第 13 條
幼兒因故請假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應按其就讀日數比例,退還請假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按日或按次計算之課後延托費等項目之代辦費,其餘項目費用不予退費。因法定傳染病、流行性疾病或疫情等原因,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強制停課期間之退費。
幼兒因故請假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應按其就讀日數比例,退還請假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按日或按次計算之課後延托費等項目之代辦費,其餘項目費用不予退費。因法定傳染病、流行性疾病或疫情等原因,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強制停課期間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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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桃園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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