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有關我國被告人權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無罪推定」原則下,偵查不公開
(B)若被告的自白清楚明瞭,則可確定犯案
(C)被告應負舉證責任,不可保持緘默以證明自己清白無罪
(D)若欲搜索被告住處,搜索票由檢察官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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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13), B(148), C(255), D(339), E(0) #712404
統計: A(2913), B(148), C(255), D(339), E(0) #712404
詳解 (共 8 筆)
#1374592
(A)在「無罪推定」原則下,偵查不公開
在無罪推定的大原則下,被告尚不是有罪之人,更遑論僅有犯罪嫌疑之人,要求偵查不公開,乃是理所當然,因為,他(她)有沒有犯罪,還是未定之數,檢察官或偵查輔助機關任意公開破案或落網的消息,經媒體而公告周知,形同媒體審判或人民公審。其次,一旦偵查公開,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的名譽、隱私或其他權益,即有立即受侵害的危險,不正與保障人權的精神背道而馳。
資料來源:http://www.tahr.org.tw/node/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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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149
| 128 條 |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 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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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947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應搜索之被告或應扣押之物。
二、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或物件。
搜索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搜索,除由檢察官或推事親自實施外,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
搜索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應搜索之被告或應扣押之物。
二、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或物件。
搜索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搜索,除由檢察官或推事親自實施外,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
「被告」已經是審判中了,所以由審判法官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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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1177
(B)若被告的自白清楚明瞭,則可確定犯案
(C)被告應負舉證責任,不可保持緘默以證明自己清白無罪
(D)若欲搜索被告住處,搜索票由檢察官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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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9197
有關我國被告人權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在「無罪推定」原則下,偵查不公開
-〉O,刑事
偵查不公開
(B)若被告的自白清楚明瞭,則可確定犯案-〉X,被告的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C)被告應負舉證責任,不可保持緘默以證明自己清白無罪
-〉X,不用/可以
(D)若欲搜索被告住處,搜索票由檢察官核發
-〉X,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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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5613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 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 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 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 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 行。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
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
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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