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票據執票人對於債務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於未受清償前,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得行使追索權,一般學理上
稱為下列何者?
(A)選擇追索權
(B)變更追索權
(C)代位追索權
(D)特殊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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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6), B(736), C(546), D(11), E(0) #2385468
統計: A(476), B(736), C(546), D(11), E(0) #2385468
詳解 (共 3 筆)
#4153705
依據法條第96條
選擇追索權: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匯票之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其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變更追索權:即執票人對於債務中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仍得對於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俾保票據債權之安全。
代位追索權:即被追索者已為清償者,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
參考資料:中信聯合法律事務所
http://www.jangshin-law.com.tw/a_compile_02.asp?bigitem_no=000003&minitem_no=00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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