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立法委員不得兼任:
(A)我國駐外代表
(B)民營公司董事長
(C)商號合夥人
(D)公益社團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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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63), B(715), C(69), D(94), E(0) #133128

詳解 (共 9 筆)

#146904
不得兼任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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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919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
1.官吏
2.公營事業機構的職務
3.國民大會代表、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釋字30、74號)
可兼任:大學教授、民營事業的董事、董事長、監察人
補充: (釋字30號)並非官吏以外任何職務即得兼任,仍需視其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是否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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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930
立委:  不得兼任官吏

監委:  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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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477
立法委員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不得兼任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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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045
立委:  不得兼任官吏  (指的是 政務官 與 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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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419


若是監察委員是不是B也不行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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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329
請問  到底甚麼才算是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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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343
官吏指的是政務官事務官

請參照:http://ppt.cc/qQ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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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388
監委:  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所以ABCD都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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