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哪些現行法令明文規定心理師得依法陪同受害人(當事人)出庭並陳述意見?
①家庭暴力防治法 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③人口販運防制法 ④性侵害
犯罪防治法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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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46), C(334), D(648), E(0) #639480
統計: A(35), B(46), C(334), D(648), E(0) #639480
詳解 (共 3 筆)
#1111597
| 第 24 條 | 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 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 社工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 同。 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人口販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適用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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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908
請參考:
http://www.sfaa.gov.tw/SFAA/Pages/ashx/File.ashx?FilePath=~/File/Attach/1973/File_2418.pdf
現行法規中對於社會工作人員擔任陪同人的規定
| 法規名稱 | 內容 | 專業陪同人員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第 13 條第 4 項:「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 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 場,並得陳述意見。」 | 社工、心理師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第 15 條第 1 項:「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 直系或三等親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 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得於偵查或審 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第 15 條第 3 項:「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 無必要者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 工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 見。」 | 醫師、心理師、社工 |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 | 第 61 條第 2 項:「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 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並保 護其隱私。」 | 社工 |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 條例 | 第 10 條第 1 項:「本條例第四章之案件偵查、審 判中,於訊問兒童或少年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 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 社工 |
| 人口販運防制法 | 第 24 條第 1 項:「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 中受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 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 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 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 同。」 | 醫師、心理師、輔 導人員、社工 |
| 刑事訴訟法 | 第 35 條第 3 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 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 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為 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不在此限。」 第 248 條之 1:「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 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等親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或社會工作人員陪同在場,
並得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時,亦同。」 | 醫師、社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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