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據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兒童只要在入學當年度的哪一 天滿六足歲,就必須進入小學就讀?
(A) 八月三十日
(B) 八月三十一日
(C) 九月一日
(D) 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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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9), B(837), C(1309), D(92), E(0) #2030406

詳解 (共 3 筆)

#3808253

第六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入學,除依本法第六條之規定外,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學齡兒童,戶政機關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完成調查造冊,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六月十五日前依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於七月十五日前通知入學。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之計算,以兒童之出生年月日加六年,其和未超過該年度九月一日者,均予列冊。其調查造冊工作,戶政機關必要時得協調當地國民小學協助辦理。

二、國民小學應於每年五月底前造具當年度畢業生名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入國民中學,並於七月十五日前按學區通知之。

三、分發學生入學之通知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分發入學之學校名稱及地址。

(二)新生報到、學校開學、註冊及上課之日期。

(三)學生註冊須知及其他有關入學注意事項。

四、曾經分發因故未入學之學生,其未超過規定年齡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輔導其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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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第 8 條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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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入學,除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強迫入
學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外,並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之計算,以入學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者。
二、分發學生入學之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分發入學之學校名稱及地址。
(二) 新生報到、學校開學、註冊及上課之日期。
(三) 學生註冊須知及其他有關入學注意事項。
三、因故未入學之學生,其未超過規定年齡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
輔導其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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