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新竹市甲女為貼補家用,到竹科園區某工廠當作業員,卻和男同事乙發展超友誼關係,
除經常過夜還互傳鹹溼露骨簡訊,而其丈夫丙發現後深受打擊,需要靠藥物入眠,因此
向乙提告求償 100 萬精神慰撫金。下列關於民事權利的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皆侵害丙的配偶權
(B)丙夫可以據此請求法官對甲、乙男依通姦罪酌以量刑
(C)該夫妻關係已名存實亡,甲可請求裁判離婚
(D)丙可以向乙請求親權與繼承權被侵害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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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19), C(93), D(6), E(0) #3214177
統計: A(159), B(19), C(93), D(6), E(0) #3214177
詳解 (共 4 筆)
#6994407
現在唯一有責配偶也可以請求裁判離婚囉!
112年憲法法庭4號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同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其中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與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惟其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正之。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就此等個案,應依本判決意旨裁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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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134
民法§1052:裁判離婚之原因
1.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A:正確。
B:通姦罪已除罪化。
C:丈夫丙可請求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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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56:損害賠償
1.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2.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3.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D:繼承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民法§1147)。且非屬裁判離婚所受之損害之一。
2.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3.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D:繼承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民法§1147)。且非屬裁判離婚所受之損害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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