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汽車運輸業對於站、車內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應公告招領之;公告
(A)逾三個月
(B)逾六個月
(C)逾一年
(D)逾二年 ,仍無權利人領取時,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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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57), C(548), D(3), E(0) #487139

詳解 (共 2 筆)

#1375301
運管規則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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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9943

公路法

第 53 條
1 汽車運輸業對於站、車內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應公告招領之;公告逾一年,仍無權利人領取時,取得其所有權。
2 前項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其保管困難,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時,汽車運輸業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其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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