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3.因為契約而互負債務者,在他方尚未為對待給付之前,可以拒絕自己的給付,這 種權利稱為:
(A)先訴抗辯權
(B)同時履行抗辯權
(C)對待履行請求權
(D)先訴請求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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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574), C(33), D(7), E(0) #145969

詳解 (共 1 筆)

#1304981
何謂同時履行抗辯權

民法第 264 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買賣契約是雙務契約,所謂的雙務契約,就是雙方都有義務必須交付財物給對方,一個是錢,一個是物品。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說,當你的債權人請求你給付時,而他在同一契約中也有一個要給你的對待給付(也就是說你是他的債務人同時基於同一契約你也是他的債權人),所以當他對你請求時,你也可以對他同時請求。

  白話一點,就如我們常說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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