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處分機關未告知處分相對人救濟期間致其遲誤者,其法律效果下列何者正確?
(A)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法定期間內所為
(B)仍應於處分書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
(C)自發現得為不服起計算救濟期間
(D)視同未遲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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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10), C(10), D(4), E(0) #89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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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7766
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八條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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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510

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 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 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 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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