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關於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起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起訴者限於人民及私法人,不包含公法人
(B)為維持法律安定性,至遲須於都市計畫發布後 6 個月內起訴
(C)為便利訴訟實施,得向都市計畫區所在地或原告住居所地之高等行政法院起訴
(D)對於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違法都市計畫,可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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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565), C(684), D(2652), E(0) #2909647
統計: A(126), B(565), C(684), D(2652), E(0) #2909647
詳解 (共 6 筆)
#5580977
(A、D)第 237-18 條
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前項情形,不得與非行本章程序之其他訴訟合併提起。
(C)第 237-19 條
前條訴訟,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B)第 237-20 條
本章訴訟,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後一年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但都市計畫發布後始發生違法之原因者,應自原因發生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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