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大學生甲無意間得知室友 A 的電腦之帳號密碼,某日甲趁 A 不在寢室時,輸入 A 電腦的帳號密碼,
察看 A 的刑法報告如何撰寫。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刑法第 315 條之 1 無故窺視罪
(B)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C)刑法第 306 條無故侵入住居罪
(D)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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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2), B(5789), C(73), D(167), E(0) #2988093
統計: A(222), B(5789), C(73), D(167), E(0) #2988093
詳解 (共 3 筆)
#5706193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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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3079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A)刑法第 315 條之 1 無故窺視罪 (不包含作業報告)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B)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C)刑法第 306 條無故侵入住居罪(他們是室友關係,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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