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美國與日本簽定條約,規定:「侵犯日本人之美國人;由美國領事法庭審判,如屬有罪,當按美國法律處罰。侵犯美國人之日本人,由日本官方審判,按日本法律處罰。」同時規定:「日本政府准許美國人可以在開放的港口中自由行動;也准許居住於日本的美國僑民宗教自由,並可於適當地點建築教堂。」這個條約是:
(A)1854年簽訂的神奈川通商條約
(B)1922年限制軍備的華盛頓條約
(C)1951年舊金山簽訂的對日和約
(D)1960年所訂美日安全保障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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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6), C(17), D(22), E(0) #239166
統計: A(93), B(6), C(17), D(22), E(0) #239166
詳解 (共 3 筆)
#1576171
神奈川通商條約即日美親和條約,為日本第一個不平等條約,1853年培里率艦隊以武力逼江戶幕府廢除鎖國政策,隔年所簽故選A,(B)華盛頓條約為限制海軍發展的條約與題幹無關,(C)戰後1945~1951年日本為美國佔領,舊金山和約為美國答應退出日本回復其主權,自二戰後東亞不會再有領事法庭此種國中之國的事情發生,(D)美日安保條約為日本答應加入美國的東亞島弧反共體系,更不可能有談判式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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