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人民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申請重開行政程序,原則上其申請期間為何?
(A)自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
(B)自處分書送達後六個月內
(C)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
(D)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六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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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5), B(415), C(1305), D(225), E(0) #1260348

詳解 (共 2 筆)

#1342723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更變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支更變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已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內月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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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9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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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9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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