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有關一倂徵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B)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爲相當之使用者爲對象
(C)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爲相當之使用者爲對象
(D)—倂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抵價地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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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19), C(43), D(706), E(0) #820698

詳解 (共 3 筆)

#1220471
第 8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
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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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138

D: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

—倂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抵價地】補償之 ,應為……應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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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6660
土徵條例
第 8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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