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若學校(園)認為幼兒需接受鑑定安置,但經教師溝通後家長仍不配合時,校(園)方應如何處理?
(A)尊重家長意願
(B)拒絕幼兒入學
(C)逕行實施鑑定評估
(D)通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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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3), C(13), D(1275), E(0) #1358163
統計: A(98), B(3), C(13), D(1275), E(0) #1358163
詳解 (共 2 筆)
#1578323
第17條:托兒所、幼稚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托兒所、幼稚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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