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言論出版的自由是屬於:
(A)外在的表現自由
(B)內在的精神自由
(C)經濟活動的自由
(D)人身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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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2), B(134), C(109), D(67), E(0) #686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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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988
釋字第 567 號
...思想自由保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是人類文明之根源與言論自由之基礎,亦為憲法所欲保障最基本之人性尊嚴,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存續,具特殊重要意義,不容國家機關以包括緊急事態之因應在內之任何理由侵犯之,亦不容國家機關以任何方式予以侵害。縱國家處於非常時期,出於法律規定,亦無論其侵犯手段是強制表態,乃至改造,皆所不許,是為不容侵犯之最低限度人權保障。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得以人民思想行狀未改善,認有再犯之虞為理由,令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嚴加管訓,無異於允許國家機關得以強制方式改造人民之思想,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本旨,亦不符合最低限度之人權保障,併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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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言論,出版的自由是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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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32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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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言論、出版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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