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4. 張富豪與過世的前妻育有雄大、雄戰二子,與第二任妻子曉鈴育有阿偉一子。張富豪過世前,在遺囑中明確說:「我所有財產全部給阿偉一人。」張富豪過世後統計其遺產,在扣除債務等費用後仍有200億元臺幣,且此200億元皆為張富豪婚後的所得;曉鈴因為婚後的所得為零,所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請依照以上說明,指出下列哪些敘述完全正確?
(A) 此遺囑違反《民法》應繼分規定
(B) 雄大繼承的遺產為12.5億元臺幣
(C) 雄戰繼承的遺產為25億元臺幣
(D) 曉鈴最高可獲得112.5億元臺幣
(E) 阿偉繼承的遺產為62.5億元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