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關於袋地通行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應選擇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
(B)袋地因土地所有人任意行為所致者,亦得主張袋地通行權
(C)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D)除所有權人外,地上權人亦得主張袋地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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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538), C(126), D(180), E(0) #2166180

詳解 (共 3 筆)

#3938716

袋地通行權(鄰地通行權):指沒有對外聯絡道路的土地所有人,在鄰地的通行權。

1. 民法第787條:「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如果土地沒有對外聯絡通路,會造成土地利用價值喪失、失去經濟價值,而不符合社會利益。為了避免這種情況,限制袋地四周土地的部分所有權允許袋地所有人在鄰地有通行權,發揮土地的使用效益。

2. 主張袋地通行權的要件

(1) 土地與公路沒有適宜的聯絡,致不能通常使用

袋地通行權並不是讓袋地與公路有聯絡就好,還必須能為通常使用。所謂通常使用必須依袋地的位置、地勢、面積、用途、社會環境變化等因素綜合判斷 。如果袋地是建地,還要考量建築物的防火、防災、避難及安全需求。

(2) 在通行必要範圍內行使袋地通行權

所謂「通行必要範圍內」指依社會通常的觀念,針對鄰地的土地性質、地理狀況,鄰地所有人及利用人的利害得失綜合判斷,以對鄰地侵害最少的方式達成通行目的。

(3) 無法通常使用不是土地所有人造成

如果土地本來可以與公路適當聯絡,並且可為通常使用,但是因為土地所有人自己的任意行為(例如自行拆除橋樑)造成無法通常使用的情形,則應由土地所有人自己承受。

3. 行使袋地通行權,需要補償通行地所有人因而遭受的損害

 

資料來源: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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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3551
民法第787條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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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9956
「袋地」一詞是參考日本法規定而來,指沒有對外聯絡通路的土地。
而所謂袋地通行權就是指鄰地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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