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之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之敘述,何者錯誤?
(A)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者,得將其暫時留置於勤務處所
(B)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 2 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 6 小時
(C)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
(D)實施之暫時留置,應先向法院聲請暫時留置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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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81), C(26), D(2468), E(0) #1482555

詳解 (共 3 筆)

#2287124

補充:留置本身是一種強制調查的行政手段,其法律性質應屬事實行為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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