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中央及地方機關採購之廠商申訴及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爭議調解,分別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置委員至多: (A)20人。 (B)25人。 (C)30人。 (D)3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