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新北市板橋區為地方自治團體
(B)縣政府與縣議會為權責制衡關係
(C)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
(D)臺北市政府依法辦理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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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47), B(216), C(688), D(136), E(0) #2687270

詳解 (共 7 筆)

#4726411

(A)新北市板橋區為地方自治團體     改成派出機關

 地方自治團體為以下:

6直轄市:臺北市(1967年改制)、高雄市(1979年首度改制、2010年與高雄縣合併二次改制)、新北市(2010年改制)、臺中市(2010年改制)、臺南市(2010年改制)、桃園市(2014年改制),俗稱「六都」

13縣: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嘉義縣、雲林縣、彰化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B)縣政府與縣議會為權責制衡關係(0)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98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31 日 解釋文: 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 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 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 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 制衡之關係

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 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 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 以尊重。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雖得邀 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但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 主、獨立之地位,以及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之層級體制,地方自治 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 要性,決定是否到會。於此情形,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會 備詢時,立法院不得因此據以為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 款預算之理由,以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及符合憲法所定中央與地方 權限劃分之均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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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0797

破題:

派出機關:省、區

自治團體的特例:原住民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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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5925

我國現行地方制度,依據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劃分為省及直轄市,省劃分為縣及市,縣之下又劃分為鄉、鎮及縣轄市。其中仍為地方層級,但不具公法人地位非屬地方自治團體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縣轄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均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辦理地方自治,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直轄市分區設區公所,為市政府派出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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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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