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國民有下列何一情事,得申請改姓?
(A)同時在某一學校服務,姓名完全相同
(B)同時在一直轄市設立戶籍 6 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C)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D)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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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35), C(1602), D(81), E(0) #1718309
統計: A(13), B(35), C(1602), D(81), E(0) #1718309
詳解 (共 3 筆)
#2621948
姓名條例
第8條(改姓、冠姓)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C)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第9條(改名)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A)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B)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D)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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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711297
A,B,D----改名
3
0
#3627554
(A)同時在某一學校服務,姓名完全相同
姓名條例 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B)同時在一直轄市設立戶籍 6 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姓名條例 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C)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姓名條例 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D)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姓名條例 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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