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學校接獲性別平等事件被害人申請調查,如該事件之行為人為學校教師時,性別平等委員會(簡稱性平 會)如何成立調查小組?
(A)性平會得成立調查小組,如成立其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
(B)性平會得成立調查小組,如成立其成員應全部外聘
(C)性平會應成立調查小組,其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
(D)性平會應成立調查小組,其成員應全部外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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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44), C(115), D(145), E(0) #3369293
統計: A(75), B(44), C(115), D(145), E(0) #3369293
詳解 (共 2 筆)
#6364174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33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且其成員應全部外聘。本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生效前,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者,其組成及完成之調查報告均為合法。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且其成員應全部外聘。本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生效前,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者,其組成及完成之調查報告均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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