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警員甲包庇乙於轄區內經營賭場,乙則按月將賭場獲利之 5%分紅給甲, 作為報酬。但甲因恐其犯行被發覺,於是委請知情之女友丙(不具警察身分)代為出面按月向乙領取分紅現金後轉交給甲。丙所為應如何論罪?
(A)成立包庇賭博罪及違背職務收賄罪之共同正犯
(B)成立包庇賭博罪及違背職務收賄罪之幫助犯
(C)僅成立違背職務收賄罪之共同正犯
(D)僅成立包庇賭博罪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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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6), B(1125), C(4083), D(1090), E(0) #198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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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6517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皆為「純正身分犯」,合先敘明。

這題很陷阱啊~去問補習班老師連老師也頓了一下

仔細看題目中:「警員甲包庇乙於轄區內經營賭場,乙則按月將賭場獲利之 5%分紅給甲, 作為報酬。」這裡丙根本沒參與到啊!


所以才是僅成立(C)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共同正犯。

大家想的太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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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6757

簡單說就是男朋友因為是公務員這項身份,所以就會變成以共同正犯論之

若男朋友不是公務員就可以成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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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0668

包庇賭博罪:純正身分犯,須具公務員身分才能成立,丙不具公務員身分故無法成立

違背職務收賄罪雖是純正身分犯,但這題的丙是既知情且代甲(具公務員身分)收取賄款並轉交給甲。丙雖不具公務員身分,仍有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故成立違背職務收賄罪之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除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外,堵住逃路、把風、接應也會算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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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3921
這題非常難,應該是3.4等的申論題丟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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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4944
第 31 條
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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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249
A是因為女友不是警察 沒辦法包庇賭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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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1165

1.因具有一定身分或特定關係,致刑有加重、減輕或免除之情形,稱為不純正身分犯

平常人皆可犯賭博罪,但因具有公務員身分加重罪刑,此犯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之公務員包庇賭博罪為不純正身分犯

2.非公務員根本不可能成立, 因身分關係而創設此法條來處罰違背職務收賄之公務員為純正身分犯。

3.刑法31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純正身分犯)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不純正身分犯)

4.包庇賭博罪為不純正身分犯,其女友不適用公務員身分又無實質賭博罪 故不論罪

5.違背職務收賄罪是純正身分犯,其女友依刑法31條第1項成立共同正犯  #刑法270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刑法134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詳解讚請幫在私人筆記賞鑽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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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5870
包庇賭博罪及違背職務收賄罪都是純正身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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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3024

刑法270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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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3581
刑法第 31 條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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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513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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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甲包庇乙於轄區內經營賭場,乙則按月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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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925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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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成立違背職務收賄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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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62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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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具有一定身分或特定關係,致刑有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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