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關於受刑人假釋與縮刑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兩者均以行政處分救濟自由刑
(B)兩者均在鼓勵受刑人保持善行
(C)假釋釋放後應交付保護管束,而縮刑提早出獄,已縮短之期間須另交付保護管束
(D)假釋僅適用二級以上之受刑人,縮刑適用三級以上之一般受刑人,外役監受刑人無級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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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5), B(66), C(1229), D(763), E(0) #2052721
統計: A(215), B(66), C(1229), D(763), E(0) #2052721
詳解 (共 7 筆)
#5711760
指於假釋期間,仍須付保護管束。 即受刑人於服刑結束前,提早釋放,但仍應定期向監督者報到、回報狀況,但並不是已經服刑完畢。 換句話說等同在監獄外受國家監督,同時也算在外服刑而非監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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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9657
回3F
外役監條例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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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8080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前項縮短之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前,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
前項經維持假釋者,監督機關應通知該假釋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相對應檢察署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廢止假釋者,由監獄通知原指揮執行檢察署辦理後續執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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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1992
假釋並沒有限定級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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