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擅自製造、輸入未經許可之罕見疾病藥物,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A)供製造之器具沒收,藥物銷燬
(B)若藥物經檢驗合格,可開放醫院診所申請使用
(C)視同一般之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
(D)該藥物僅得供研究、教學或教育宣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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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6), B(133), C(3287), D(232), E(0) #2404041
統計: A(586), B(133), C(3287), D(232), E(0) #2404041
詳解 (共 10 筆)
#4825391
問個,其實(A)也可以吧?
依據
藥事法 第88條
依本法查獲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
犯本法之罪,其犯罪所得與追徵之範圍及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
算認定之;其估算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藥事法 第79條
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
查獲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
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
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
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
退貨者,沒入銷燬之。
前項規定於經依法認定為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既然(C)都對了,(A)沒有理由不行吧?
回6F
題目所述
供製造之器具沒收,藥物銷燬
搭配法條看,應該沒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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