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於客戶為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時,應瞭解客戶或信託(包括類似信 託之法律協議)之業務性質,並至少取得客戶或信託之下列哪些資訊,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 A.客戶或 信託之名稱、法律形式及存在證明 B.規範及約束客戶或信託之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 C.在客戶中擔任 高階管理人員者之姓名 D.客戶註冊登記之辦公室地址,及其主要之營業處所地址
(A) ABCD
(B)僅 ABC
(C)僅 BCD
(D)僅 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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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 B(13), C(2), D(19), E(0) #2431299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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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 3 條

五、前款規定於客戶為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時,應瞭解客戶或信託
(包括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之業務性質,並至少取得客戶或信託之
下列資訊,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
(一)客戶或信託之名稱、法律形式及存在證明。
(二)規範及約束客戶或信託之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
但下列情形得不
適用:
1.第七款第三目所列對象及辦理第七款第四目所列保險商品,其無
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情形者。
2.辦理電子票證記名業務者。
3.團體客戶經確認其未訂定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者。
(三)在客戶中擔任高階管理人員者之姓名。
(四)客戶註冊登記之辦公室地址,及其主要之營業處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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