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受託機構申請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為櫃檯買賣者,下列條件何 者有誤?
(A)發行總金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B)具有明確之還本金額及存續期間
(C)該受益證券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進行評等
(D)自櫃檯買賣日起算,其到期日須半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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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 B(99), C(78), D(627), E(0) #2448170

詳解 (共 2 筆)

#4294305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第7條之二

受託機構向本中心申請其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 託受益證券為櫃檯買賣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發行總金額在新台幣五億元以上者。

二、自櫃檯買賣日起算,其到期日須一年以上

三、具有明確還本金額、存續期間、及孳息計付方式之定義與計算標準。

四、受益人人數達五人以上,且任五受益人持有第一受償順位受益證券之總金額未超過該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但持有人為獨立專 業投資者,不受百分之五十持有比例之限制。

五、該受益證券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進行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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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8224
一年以內屬於貨幣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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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552840
未解鎖
第七條之二 受託機構向本中心申請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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