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何種情形下,公務員不必自行迴避?
(A)前妻申請之案件
(B)退休同事所申請之案件
(C)曾為該事件鑑定人之案件
(D)曾有連襟關係之當事人申請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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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752), C(64), D(54), E(0) #184103

詳解 (共 1 筆)

#219358
第 32 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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