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有關勞動基準法對退休之規定,何者錯誤?
(A)勞工48歲,但在同一事業單位服務滿26年,得自請退休
(B)勞工年滿60歲,雇主即可強制其退休
(C)若勞工不選擇勞工退休金條例的退休制度,而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請領退休金者,最高只能拿45個月的平均工資
(D)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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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0), B(4752), C(256), D(259), E(0) #145410
統計: A(390), B(4752), C(256), D(259), E(0) #145410
詳解 (共 5 筆)
#201687
| 第 53 條 |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 |
| 第 54 條 |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 |
| 第 55 條 |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 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 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
| 第 58 條 |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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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848
雇主可強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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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4154
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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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1094
(c) 第 55 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
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
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
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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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035
請問 工作十五年以上, 年滿五十五歲
那個十五年, 在不同事業單位工作, 累積起來十五年也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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