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有關工作規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雇主所頒定之工作規則無須事先經勞工或工會之同意
(B)非經主管機關核備,不生效力
(C)勞工違反工作規則而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之規定終止契約
(D)工作規則之內容得直接作為勞動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統計: A(1267), B(2099), C(103), D(212), E(0) #145412
詳解 (共 10 筆)
雇主修改工作規則,作不利於勞工之單方變更,我國法院基本上依據工作規則合理變更原則(如88年臺上字1696判決)判斷其合法性:無須事先經勞工或工會之同意、無須經主管機關核備始生效力、勞工違反工作規則而情節重大,顧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正終止契約、工作規則之內容得直接作為勞動契約之一部分,且雇主可片面修定並修改工作規則,且無須與勞工協商,只要內容合理,即使勞工反對,仍可拘束勞工。
勞基法有夠爛,完全沒規定,居然由法院的判例來決定,勞資不對等…爛!
有關工作規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雇主所頒定之工作規則無須事先經勞工或工會之同意~正確。
(B)非經主管機關核備,不生效力~錯誤。(無須經主管機關核備始生效力)
(C)勞工違反工作規則而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之規定終止契約~正確。
(D)工作規則之內容得直接作為勞動契約內容之一部分~正確。
~解析 :
一、雇主修改工作規則,作不利於勞工之單方變更,我國法院基本上依據工作規則合理變更原則(如88年臺上字1696判決)判斷其合法性:無須事先經勞工或工會之同意、無須經主管機關核備始生效力、勞工違反工作規則而情節重大,顧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終止契約、工作規則之內容得直接作為勞動契約之一部分,且雇主可片面修定並修改工作規則,且無須與勞工協商,只要內容合理,即使勞工反對,仍可拘束勞工。
二、勞動基準法第70條(工作規則之內容)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
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三、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最近頂X之味X黑心油老闆接受檢察官的訊問那種囂張跋扈的樣子,看人真憤慨,所以大大認同台灣的法律是保護有錢人,而且誰當總統也都一樣!小老百姓只能自求多福!
就算向媒體爆料, 他們也有選擇報或不報的權利, 有些更差的記者直接向被投訴人拿了好處就隱匿了投訴, 自力救濟? 人生有幾年可供你自力救濟? 專心考試比較妥適
建議發動連署將該法廢除,同時廢除相關行政機關,以收節省預算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