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各機關應依工友管理要點之規定,發給工友一次退休金,若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服務年資,滿 15 年後,另
行一次加發 1 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幾個基數為限?
(A)41 個
(B)51 個
(C)61 個
(D)71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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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6), B(366), C(2469), D(39), E(0) #843317
統計: A(266), B(366), C(2469), D(39), E(0) #843317
詳解 (共 5 筆)
#1347462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服務年資,以工友最後在 工時之本餉或年功餉及本人實物代金新臺幣 九百三十元為基數,每服務滿半年給與一個基 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一個基數。但最 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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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7499
二十二、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工友一次退休金,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服務年資,以工友最後在工時之本餉或年功餉及本人實物代金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每服務滿半年給與一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一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以核准工友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在其適用該法前後之全部服務年資十五年以內部分,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畸零月數依比例計。超過十五年之部分,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工友具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之服務年資者,前項第二款之服務年資,以前項第一款之規定計算退休金較優時,得以該款之規定計算退休金。但最高總數仍以四十五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工友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各機關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向勞工保險局辦理提繳工友退休金。各機關每月負擔之工友退休金提繳率為工友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必要時由行政院統一調整。工友並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公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又稱公務員實物配給,是台
灣現今仍適用實施的法令制度。其法源為《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該制度首度實施則是在1952年3月,主要目的是「改善台灣公教人員薪水微薄、生活條件不佳的問題」,以動員戡亂時期發布之特殊條例為法源,由國家核發配給如米之生活用品給予公教人員特定對象。
1970年代,因應經濟發展,實物配給制度修正為可「擇領實物或改發代金」,並因此出現了專門代發生活必需用品而轉行為賣場的軍公教福利中心。1990年代中期,該制度再度重大變革,正式以「實物代金」名義,併入薪資核發。
1970年代,因應經濟發展,實物配給制度修正為可「擇領實物或改發代金」,並因此出現了專門代發生活必需用品而轉行為賣場的軍公教福利中心。1990年代中期,該制度再度重大變革,正式以「實物代金」名義,併入薪資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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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工友管理-7退休-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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